化企未批先建罰款274萬!與政府欠款相抵消!
回顧2018年,江蘇藍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豐生化”)因多項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當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涉及罰款274萬元,但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新沂市生態環境局今年4月份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今年9月9日,藍豐生化董秘陳康告訴記者,該強制執行案件已經被新沂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撤回。
2018年7月13日,新沂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藍豐生化多項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新建一套光氣造氣系統;異菌脲、(高效)氯氰菊酯、環嗪酮、制劑、甲基硫菌靈、丁硫克百威、氯甲酸甲(乙)酯、光氣項目生產能力增加30%以上,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菌劑生產車間污水收集池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控制、減少氣態污染物排放。該局依法對藍豐生化作出罰款254萬元及逾期每日加處3%的處罰決定。
同期另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藍豐生化被發現存在危險廢物無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部分廢活性炭、廢油、廢勞保等危險廢物產生后未申報產生量的違法事實。新沂市環保局依法作出罰款20萬元及逾期每日加處3%的處罰決定。
上述兩項處罰的金額合計達274萬元,但藍豐生化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更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義務。2019年4月17日,新組建成立的新沂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了強制執行的申請。4月22日,新沂市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按照藍豐生化的回應,該強制執行案件后又被新沂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撤回。對此,新沂市生態環境局相關人士表示,因藍豐生化經營困難,企業資金緊張,而此前新沂市政府還欠藍豐生化一筆欠款,二者金額相差不大,經過“協調”,藍豐生化因環境違法而被處罰的罰款及每日3%加罰的滯納金總計約400余萬元, 以新沂市政府的欠款進行相抵,目前內部抵款流程已經基本走完。“鑒于此,我們才撤回了強制執行申請。”該工作人員表示,無論以哪種方式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藍豐生化的環境違法事實是不會改變的。
批建不符和未批先建有何區別?
1、什么是未批先建?
所謂的“未批先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建設單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可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其停止建設,并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此種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一般比較大。
2、不符程度屬于重大變動的需注意區分環保設施是否落實
(1)如何判定重大變動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從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五個方面作了概括性表述。
(2)官方已出臺的相關判定標準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原環保部辦公廳在2015年出臺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水電等九個行業);其后,在2016年發布關于印發《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2018年又制定了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共涉及二十四個行業,以清單的形式對判定重大變動作了量化處理。
(3)法律責任
① 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沒有落實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對上述環保設施沒有落實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可理解為《條例》的對此種批建不符行為的特別處罰規定。
② 其他重大變動情形則歸入未批先建的監管范疇,環保部門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理即可。
3、批建不符程度不屬于重大變動情形的納入竣工驗收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
此種,屬于一般變動的批建不符情形,總體處理思路是發現不符后建設單位自己整改,整改完成再提出驗收意見。
投入生產或運營之后出現批建不符情形該如何處理?
1、屬于重大變動的
環保部門可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理(注意兩年的追溯期),一般情況下還要和未驗先投進行并罰。
2、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
(1)什么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① 適用范圍,編制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② 適用階段,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
③ 開展后評價的目的,監測、驗證其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
(2)如何進行后評價
建設單位自己組織開展后評價工作,報原審批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3)法律責任
未依法開展后評價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未批先建”相關法條
根據《環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根據《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之規定:“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同時,《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規定:
建設項目于2015年1月1日后開工建設,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建設項目于2016年9月1日后開工建設,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環評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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