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賽锘起訴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網絡侵權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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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湘02民終201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天易大道959號高科新馬金谷A5棟302號。
法定代表人:李雙全,系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煒,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資陽路15號(南開工業(yè)園10號樓1層廠房)。
法定代表人:夏中生,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賽锘公司”)因與上訴人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加馬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2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湖南賽锘公司上訴請求:撤銷第四項,改判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損失100000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而侵權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上訴人的部分合作伙伴放棄購買上訴人產品的意愿,導致上訴人的收入減少,且為打消客戶疑慮,上訴人不得已去向一個個客戶解釋并演示,產生了巨額損失。被上訴人理應賠償上訴人的損失。
上訴人天津加馬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在公眾號發(fā)表文章,僅是針對永磁電機潛液泵這一產品用于O區(qū)的安全性進行客觀評價,并非針對被上訴人,也未指明是哪家公司生產的何種品牌、何種型號的產品。文章沒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僅僅作了正當性評論,不構成商業(yè)詆毀,不屬于誤導公眾,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審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就其在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的標題為《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公司官方網站首頁置頂位置、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且在微信公眾號上、公司官方網站首頁置頂位置的道歉聲明至少保留三十天,恢復原告名譽;3.判令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客戶作出解釋與澄清,恢復原告聲譽;原告的客戶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疆庫爾勒中泰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及民營儲運油庫;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并賠償原告因主張權利所產生的費用20,000元(公證費和律師費);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判認定事實:原告湖南賽锘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系從事泵及真空設備制造;閥門、壓縮機及類似機械及電機的研發(fā)和制造;機電設備加工;機械設備、儲運設備(流體裝卸臂及配件);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銷售;自動化控制系統(tǒng)的研發(fā)、安裝、銷售及技術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天津加馬公司于2002年4月3日成立,系從事泵加工、制造;電纜、熱縮材料加工、檢測;機械零部件加工;物料搬運設備制造(機動車除外);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原、被告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有一定的競合。2019年2月12日,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取得國家防爆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天津)頒發(fā)的智能電動潛液泵(型號及規(guī)格:SN-QYB①-②/③)《防爆合格證》;2019年10月29日,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取得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fā)的潛液式電動泵(型號及規(guī)格:SN-QYB①-②/③)《防爆合格證》。2019年5月22日,被告天津加馬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中發(fā)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該文章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告知讀者鶴管潛油泵選型流程,第二部分為警示,警示中載明:“現(xiàn)電動鶴管潛油泵市場存在以下問題:1.現(xiàn)在市場有一種永磁電機潛油泵,永磁電機自身帶有能量,隨時可能發(fā)生'掃膛',即轉子和定子的間隙只有0.2毫米,發(fā)生摩擦產生火花;綠牌潛油泵自身不帶能量,不會產生火花……。5.永磁電機內的磁鋼是脆性材料一旦碎裂,掉下的碎渣會產生火花。鶴管潛油泵的工作環(huán)境免不了經常碰撞,很危險”。原告就被告發(fā)布的上述文章至湖南省株洲市國信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并支付了公證費2000元。另查明:一、被告天津加馬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中發(fā)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涉及到的永磁電機潛油泵,原告湖南賽锘公司不是該產品的國內獨家生產廠家。二、原告就本案訴訟事宜委托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代為訴訟,雙方簽訂了《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原告花費本案律師代理費18,000元,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出具了相應金額的律師代理費發(fā)票。
再查明:2020年7月23日,案外人連云港華鑫石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致函原告湖南賽锘公司,內容為:關于我司2020年7月16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號HTXS-200716,合同內容為:【只能電動潛液泵、型號SN-QYB50-8/T、數量6臺、合同價款:156,000元】?;诂F(xiàn)在市場上流傳貴公司生產的智能電動潛液泵永磁電機磁鋼存在打火及電機掃膛的使用安全性問題。我公司現(xiàn)決定:1.取消與貴公司簽訂的HTXS-200716號合同;2.暫停與貴公司的業(yè)務合作。基于我公司對合作伙伴負責的態(tài)度,要求貴公司盡快作出關于永磁電機產品安全性的解釋或證明。如果能夠證明產生產品沒有風險,我公司后期項目會酌情考慮使用貴公司產品。庭審中,原告陳述:其與案外人連云港華鑫石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已解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解除合同時,案外人連云港華鑫石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還未向原告支付合同價款,其僅提交了《合同終止通知函》,未提交解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其他證據。被告陳述:其已刪除涉案文章。
原判認為,本案案由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本案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發(fā)表《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中,關于“永磁電機潛油泵”的警示風險的描述,雖然并非直接指向原告,但由于原告既是“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生產廠家,且是被告的產品競爭對手,上述文章的內容足以使原告的用戶對其產品的安全性產生質疑。而原告生產的產品取得了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fā)的潛液式電動泵《防爆許可證》,被告也并無原告的潛油泵存在安全隱患的確切證據,故被告對競爭對手發(fā)表評論性言論,損害了原告的商譽,對原告構成網絡侵權。關于被告稱其發(fā)表評論文章的時間為2019年5月22日,原告取得0區(qū)使用防爆合格證時間為2019年10月29日,從時間順序上來看,被告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且被告在告知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提出警示,僅對永磁電機潛液泵這一產品用于0區(qū)的安全性進行客觀評價,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被告的不正當、不合理的評價,目的在于通過詆毀原告的商業(yè)信譽和產品聲譽,削弱對方的競爭能力,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勢必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一審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其所有公司的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原告名譽的主張,予以支持,被告應在其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連續(xù)十日,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對原告提出在湖南和天津的省級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客戶作出解釋與澄清,恢復原告聲譽的訴請,因被告已刪除涉案文章,且原告未提交其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關系受到涉案文章影響的相關證據,故原告的該項訴請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是否需向原告賠償直接損失1,000,000元及主張權利所產生的公證、律師代理費20,000元的問題。本案中,被告雖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發(fā)布的文章在影響人們對原告產品的社會評價同時,也會導致部分商家降低購買永磁電機潛油泵的意愿,從而間接影響原告可預期的收入。但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直接損失為1,000,000元,故一審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直接損失1,00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展開調查取證,進行公證、聘請律師而產生了相應費用,上述費用屬于為制止侵權所發(fā)生的費用,故對原告主張的合理費用20,00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六)、(七)、(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并連續(xù)十日在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向原告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二、如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第一項履行義務,法院將公告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三、限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支付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20,000元;四、駁回原告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被告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50元。
二審期間,上訴人湖南賽锘公司提交了兩組證據,第一組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天津加馬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的文章中的“警示”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組證據買賣合同、入賬回單、合同終止通知函,擬證明案外人終止了與上訴人的買賣合同,上訴人退還了預付款,被上訴人的行為給上訴人造成了實際的經濟損失。經質證,天津加馬公司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天津加馬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處罰的原因并非是加馬公司針對特定的企業(yè)的侵權行為,故不能依據該處罰決定書作為認定天津加馬公司對湖南賽锘公司構成侵權的依據;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認為“合同終止通知函”系復印件,沒有加蓋公章,收款憑證不能證明退款事實,且該組證據證明的事實發(fā)生在湖南賽锘公司起訴之前,但湖南賽锘公司未在一審提交,不屬新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天津加馬公司的質證意見成立,本院對該兩組證據不予采納。
上訴人天津加馬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公證書,擬證明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網上發(fā)表了與其同樣的文章,說明永磁電機潛液泵在0區(qū)使用的安全性問題。經質證,湖南賽锘公司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是否起訴少梧科技有限公司是自己的權利。本院經審查認為湖南賽锘公司的質證意見成立,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網絡侵權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天津加馬公司利用網絡發(fā)表的文章是否侵害了湖南賽锘公司的名譽權,是否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經查,天津加馬公司在網絡上發(fā)表的案涉文章中關于“永磁電機潛油泵”的“警示”風險描述,雖然沒有直接指向湖南賽锘公司,但由于湖南賽锘公司既“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生產廠家,又是天津加馬公司的產品競爭對手,上述文章的內容足以使湖南賽锘公司的用戶對其產品的安全性產生質疑。而湖南賽锘公司生產的產品取得了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fā)的潛液式電動泵《防爆許可證》,天津加馬公司并無湖南賽锘公司生產的潛油泵存在安全隱患的確切證據,故天津加馬公司對競爭對手發(fā)表否定性的評論,目的在于通過抵毀湖南賽锘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和產品聲譽,削弱對方的競爭能力,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勢必造成湖南賽锘公司的社會評價的降低,侵犯了湖南賽锘公司的名譽權。天津加馬公司上訴提出警示內容僅對永磁電機潛油泵這一產品用于O區(qū)的安全性進行客觀評價,不構成侵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加馬公司雖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湖南賽锘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侵權行為而遭受了100000元直接經濟損失。故對湖南賽锘公司要求賠償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上訴人湖南賽锘工業(yè)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300元;上訴人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胤彪
審 判 員 唐俊平
審 判 員 胡 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齊志龍
書 記 員 唐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