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1)湘民申3394號
再審申請人(一宙被告,二審上訴人):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資陽路15號(南開工業園10號樓1層廠房)。
法定代表人:夏中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曾林,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文化路物價局院內2棟304號。
法定代表人:伍少梧,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煒,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宇霄,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加馬)因與被申請人株洲少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少梧)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終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天津加馬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構成網絡侵權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天津加馬發表的文章沒有特指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產品,評論內容并不針對被申請人,且評論文章點擊只有99次,不至于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再審申請人的評論有理論根據,屬言論自由,不構成侵權。故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株洲少梧提交意見稱,天津加馬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已查明,被申請人不是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獨家生產廠家,其生產的產品取得了國家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頒發的潛液式電動泵《防爆許可證》,沒有證據證實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禁止或限制生產、銷售永磁電機潛油泵的規定。且被申請人生產的永磁電機潛油泵屬于合格產品,再審申請人主張永磁電機潛油泵具有危險性,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再審申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綠牌防爆潛泵”發表的《電動鶴管潛油泵選型須知》文章中,發布“永磁電機潛油泵”具有風險等內容,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再審申請人在網絡上公開發布風險提示內容,對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生產廠家均產生不利影響,構成侵權。被申請人系永磁電機潛油泵的生產廠家之一,再審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對被申請人產生不利影響,構成侵權。而點擊量的多少僅是不利影響及侵權程度的大小,并非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故再審申請人以被申請人非獨家生產廠家及點擊量少為由,主張不構成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天津加馬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天津加馬電潛泵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 孫建立
審判員 曾群山
審判員 米佳
法官助理 鄧佩夫
書記員 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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